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2日,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汎韩物流(上海)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(沪外保关缉违字〔2020〕0010号)。
经查,该仓库中二极管、三极管、发光二极管、光敏半导体元件数量短少共1255400个,价值76103.48美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(十二)项、《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,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根据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的,履行上述处罚决定。
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,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,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之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国海关法》第九十、《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的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,海关可以将的货物、物品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,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;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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